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02民初3480号
原告:**,男,1963年5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胜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为当事人和解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确认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于2009年6月开始在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需要确认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在2018年5月份的时候,**特殊工种退休初审符合条件,但是最后结果**不符合条件,在申报及最后结果期间,需要将**的养老保险给予报停。因此导致**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的养老保险没有缴费计划。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09起到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生产部科员、部长等工作。2018年5月因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为**申报特殊工种退休事宜,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停**养老保险金账户,后因**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导致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保费记录存在断档。2022年8月1日,**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与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8月8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不字{2022}第2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认可**从2009年至今在其处工作。通过**举示的工资台账、人事档案、个人社保参保截图及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举示的员工考勤簿等书面证据,能够认定**与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与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预付,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