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汕尾南储食品冷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15民辖终13号
上诉人汕尾南储食品冷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储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实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502民初2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1502民初270-1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原审法院已受理祥实公司与南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储公司认为该案涉及的工程为“南储汕尾海洋食品冷链中心”。该中心是省属国有控股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军冷链物流领域的重要举措,也是广东省和汕尾市2015年重点项目。该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的冷冻食品加工服务和先进、便捷的冷链综合服务,逐步成为未来的粤东地区水产品“加工中心、物流中心、价格中心和交易中心”。该中心项目工程在汕尾市具有重大影响。该案属于对汕尾市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审法院却认为“诉讼标的不大,涉案人数不多,解决该纠纷对汕尾地区的民生影响不大”,驳回了南储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南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祥实公司未提出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是确定本案级别管辖标准的依据。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并未超过1亿元,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一审管辖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见,“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亦是确定案件是否应当由本院一审的法定要件。南储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在汕尾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本院一审管辖,理由是案涉的工程为“南储汕尾海洋食品冷链中心”,该中心是系省属国有控股公司进军冷链物流领域重要举措、系广东省和汕尾市2015年重点项目、致力于提供冷链综合服务及将成为粤东地区水产品“加工中心、物流中心、价格中心和交易中心”,但南储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有关事实及影响,且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祥实公司诉请南储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不影响“南储汕尾海洋食品冷链中心”是否启动使用。故南储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在汕尾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本院一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晓春 审 判 员 朱小惠 审 判 员 张戊财
法官助理 石佛腾 书 记 员 麦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