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市洁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捷路28号雅景花园4区1幢18卡。
法定代表人:吴枚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洁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双河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杨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下泽月来里街4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木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于田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昆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中植同惠生物(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喀鲁克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植同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奥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夏18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东圣城建)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洁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简称洁阳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田县农业农村局、原审被告中植同惠生物(新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植同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6民初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圣城建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23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22)新3222民初236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3月10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一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机械设备出租给上诉人用于“于田县先拜巴扎镇、加依乡木尕拉镇稻田区等七个乡镇2021年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承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按照该合同,上诉人广东圣城建是承租人,被上诉人是洁阳公司,因此按照该约定,本案应该有承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洁阳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上诉人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中标单位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中植同惠生物(新疆)有限公司,中植同惠生物(新疆)有限公司与洁阳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诉人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通过中标承包的于田县农业农村局发包的于田县稻田区高标准农田项目第一标段及于田县农业农村局发包的于田县稻田区高标准农田项目第二标段工程项目以每亩850元承包给本案原告洁阳公司。洁阳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涉案项目施工完毕后洁阳公司并没有收到应付的工程款,洁阳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发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并起诉至涉案工程所在地于田县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同时可以存在多种法律关系。洁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提交中标通知书、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应的证据。根据洁阳公司起诉请求、理由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为于田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       勇
审判员 艾则孜江·艾合麦提
审判员 图尔艾力 ·斯拉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易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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