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杨倩倩、秦中玲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5民初949号
原告:杨倩倩,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原告:秦中玲,女,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原告:杨培萍,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原告:杨彬,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彬,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被告: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夏泽月来里街****。
法定代表人:刘木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刁波,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策勒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策勒县玛合玛勒南路**
法定代表人:祁振东,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倩倩、秦中玲、杨培萍、杨彬与被告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刁波、策勒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倩倩、秦中玲、杨培萍、杨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诗  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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