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佳新斜管填料有限公司、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18430号 原告:广东顺德佳新斜管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98054518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692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顺德佳新斜管填料有限公司(下简称佳新公司)与被告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祥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15240元及货款使用费57454.80元(从2021年4月13日起计暂计至2022年4月25日按日1%计算,逾期支付另计付清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订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订购环保材料(蜂窝斜板),合同金额为43200元。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30%即12960元货款,余款安装完毕后7天内付清。在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于2021年8月12日仅付了15000元,**的15240元货款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是不支付,双方遂起纷争。 被告祥实公司辩称:1.依法驳回原告提出的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按相应比例分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延迟付款是因原告施工的涉案斜管安装存在问题,经涉案工程监理单位通知整改,原告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延迟付款依法不属于违法行为。在收到监理单位通知后李新即被告的员工通过手机138××××****多次与原告潘老板137××××****告知和沟通有关整改事宜,但没有得到原告的回应。涉案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的施工项目地点与中标通知书相应的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是一致的,不存在其他与本案无关的工程用地。退一步说,即使被告存在违约,同时原告也存在违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违约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虽延迟付款,但并未造成原告实际经济损失,其主张高于涉案货款金额数倍的违约金,依法属于严重偏高,法院应不予支持。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购销合同、送货单、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票签收凭证、对公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通知、购销合同、送货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根据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进行综合认定,并将确认和认定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庭审后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21年2月25日,佳新公司作为供方、祥实公司作为需方,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一、项目名称化州市村村通自来水一期工程(第2标段),具体为磨某坑水厂、中某水厂、**水厂。祥实公司向佳新公司订购环保材料(蜂窝斜板),合同金额为43200元。价格含13%增值税票,含运费,含安装。具体数量以现场实际安装数量为准。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三、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若包装按池实际方数计算,不须安装直接点数签单为准。四、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方所有。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责:供方负责。六、检验标准地及期限:提货现场即验收,安装完成签收后视为验收合格,如有质量问题请于安装完成后1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视为合格。七、送货时间及方式:需方通知。八、付款方式:预付合同总额30%即12960元,安装完成后7天内付清70%尾款即30240元;供方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九、交(提)货地点:需方通知。十、产品质量保持期:收货之日起质保6个月。十一、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本合同自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需方未盖章回传本合同,视为自动解除。2:供需双方协商妥当后的解除。3:货款两清后质保期满6个月,将视为本合同自动解除。十二、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保证设备运输安全,包装物不回收。十三、其他约定事项:1、供货产品不符合要求的,需要应在收货之日起五天内书面提出更换请求,超过五天将视为产品合格。2、需方订购的材料或设备由签收日期起,需方保证在安装完付清货款,需方逾期不付清该货款,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供方,供方有权收回货物,需方已支付的部分货款供方不退还,且供方有权把逾期金额按货款总金额1%每天计算使用费和欠款向需方收取。十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向供方所属管辖地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复印件、传真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1年3月12日,对应磨某坑水厂、中某水厂、**水厂三个工地,佳新公司送货并安装完成,项目部所聘请的施工人员***在佳新公司送货单上签名予以确认。送货单并备注:保证在30天内付清货款,逾期的原告佳新公司有权按货款总额1%计付使用费。 《购销合同》签订后,2021年3月2日,祥实公司支付了12960元;2021年8月12日,祥实公司支付了15000元;余款15240元未付。 2021年8月25日,祥实公司向佳新公司出具一份《发票签收凭证》,声明收到佳新公司开具的432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8月10日,化州市村村通自来水一期工程第2标段监理机构向被告祥实公司发出一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主要内容为:事由:关于施工现场材料质量和核定实际安装数量问题。1、蜂窝斜管厂家(佳新公司)只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缺安装过程证明文件。2、产品安装前需监理现场见证抽样送检,而厂家安装前无通知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需重新见证取样。针对以上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引起重视,组织厂家现场取样送检,由于中介预算里面没有具体数量,故具体数量由各参建方以现场实际安装数量进行核定,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2021年8月23日,监理机构向被告祥实公司发出一份《整改通知》;主要内容为:由于本通知所述原因,通知你方对中某水厂、**水厂、磨某坑水厂蜂窝斜管工程项目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9月6日前提交整改报告,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原因:1、蜂窝斜管绑扎不结实;2、斜管安装斜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3、斜管安装后表面平整度不够。并提出整改要求:1、斜管安装后,用尼龙绳加密捆绑在斜管支架上,须按图纸及规范要求绑扎结实;2、将斜管(斜板)按60度的仰角整齐摆放在支架上绑扎固定;3、蜂窝斜管安装后,表面要求平整,保持斜管上方的清水区高度一致。 庭审中,原告佳新公司提问:“涉案的工程有无使用?何时使用”,被告祥实公司回应:“涉案工程现在已完工,已验收。现在是在试运行阶段”。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收取原告供应、安装的蜂窝斜板却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尚欠货款1524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日1%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诉状表述为货款使用费)缺乏依据,综合本案的实际,本院从2021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涉案工程现已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监理机构于2021年8月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通知》不应成为被告祥实公司拒付或少付货款的正当事由,况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祥实公司曾就质量问题向原告佳新公司进行过反馈并要求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佳新斜管填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3月2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佳新斜管填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7.3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阳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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