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佳新斜管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佳新斜管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8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以及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东顺德佳新斜管填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向供方(广东顺德佳新斜管填料有限公司)所属管辖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可认定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协议纠纷由广东顺德佳新斜管填料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