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5民初95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被告:**,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来里街4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策勒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策勒县玛合玛勒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策勒县、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努尔伊曼**·热合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海 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