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克州源泉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下泽月来里街4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州源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吐古买提乡吐古买提村团结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胡主卡吾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唇路县自来水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上诉人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州源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及原审被告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22)新30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祥实公司承担支付货款,证据不足。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是涉案工程第二标段的实际施工人,***作为***的雇佣人员,其与源泉公司的结算行为并不能直接约束祥实公司,一审依据***出具的汇总单上载明的数额,直接判决祥实公司承担货款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根据***的陈述,******公司出具的汇总单中的砂石料,有送至涉案工程第二标段的,也有送至第一标段的,已明显超出了《购销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威华公司***公司支付100000元砂石料款记载于汇总单中,该款项是否与本案有关,对此一审法院亦未查清。一审法院应对涉案砂石料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情况作进一步审查。最后,因源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承担支付责任未提出上诉,祥实公司虽提出上诉,但其仅请求驳回源泉公司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未要求改判***承担支付责任,从案件整体利益平衡考虑,本案二审不宜直接改判。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22)新30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梁   易   江 审 判 员 古力米克热莫合旦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木 买买提 书 记 员 龙   有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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