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16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151235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祥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下泽月来里街4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6927W。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粤2071民初316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祥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823374.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16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祥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823374.3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