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248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方京萍,该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缪星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韩松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标的7666706.66元及利息,执行依据为(2020)苏0922民初31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案款正在另案诉讼中,待审理结案后,按照生效文书依法处置案款,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苏0922民初3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义务的,两年内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审 判 员 朱茂春
审 判 员 张志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凡明天
书 记 员 臧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