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2199号
申请人: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大英镇童云村油坊组滁园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珍珠南路2号明发城市广场24幢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年九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