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深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国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4民初15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深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国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完毕相应款项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深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舒伟华
法官助理 甘美英 书 记 员 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