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30564553P),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开发区28幢西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修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龙清,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NMKBG59),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双龙大道1668号。
法定代表人:钱一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恒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债务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南京恒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法定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5执100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俊华
审 判 员 尹之荣
审 判 员 刘耀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秀
书 记 员 朱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