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申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联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永合村****。
法定代表人:高彩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绿色产业科技园琥珀路**
法定代表人:李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贵,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联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庆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联庆达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庆达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联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王元成
审判员 衡 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