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联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侯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联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申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联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永合村****。
法定代表人:高彩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绿色产业科技园琥珀路**
法定代表人:李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贵,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联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庆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联庆达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庆达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联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王元成
审判员 衡 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