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璞曦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陆红飞、陕西璞曦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408号
原告:陆红飞,男,汉族,1991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一博,商丘市市场营销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璞曦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210国道西沙城明珠小区1-2-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305767245C。
法定代表人:米海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小军,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陆红飞与被告陕西璞曦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6月28日,原告陆红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红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5.26元,减半收取132.63元,由原告陆红飞负担。
审 判 员 王军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明
书 记 员 刘阳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