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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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2263号
原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路1188号**数字经济园G幢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志文建筑模板经营部,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商城西区13幢2**501室。
经营者:***,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西周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志文建筑模板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