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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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2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1188号**数字经济园G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673891821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2001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02执628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