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166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路1188**数字经济园G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673891821M。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全部履行为由,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元(已减半收取),减交5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