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创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2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1138号2203-2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67389182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创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正涵南街1088号9楼90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EE83B0R。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创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正涵南街1088号10楼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EE1ML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正涵南街1088号9楼90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EDF7Q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金华市创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发科技有限公司、盘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2)浙070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创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发科技有限公司、盘石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创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发科技有限公司、盘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创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发科技有限公司、盘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金华市创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发科技有限公司、盘石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