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群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群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6元,减半收取10628元,由上诉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