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筑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3民初490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筑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1138号2203-22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筑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严文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