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执保1007号
原告:广东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号四楼D11、1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号。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政,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翔,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翔,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9318.89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申请提供担保金额为859318.89元的保证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9318.89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