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3民初342号
原告: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以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4元,减半收取计5122元,由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贾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