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1879号
原告:***,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7647C。
法定代表人:赵常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第三人: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筑路1509弄3号302-A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5501683Q。
法定代表人:苏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以因需要等待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超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