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4460号
原告: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
负责人:袁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东沙湖人民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因原告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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