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2民初218号
原告:***,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维会,唐山市路南区永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美好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梁家屯路66号(J东-2-2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子,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庄欣荣街9号。
法定代表人:侯晓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增45号。
法定代表人:韩铁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美好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靖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庆军
书 记 员 杜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