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1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负责人:鞠国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安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鞠国祥,男,汉族,住泰兴市。
原审被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曹万国。
原审被告:曹万国,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审被告:徐元珍,女,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上诉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创安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鞠国祥、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曹万国、徐元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291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审 判 员 曹海霞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春雨
书 记 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