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46419714B,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799-2号(数据大厦B幢1306、1307室)。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9487782C,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栖***1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2.5元,由上诉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交2045元,本院退还102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