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1125号
原告:四川天地欣然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南侧健坤商贸物流总部大厦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7NXT8XY。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四川帝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祥路6号1栋2单元25层2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54083X。
法定代表人:马宽
原告四川天地欣然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帝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地欣然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地欣然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素蓉
书 记 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