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温州国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302民初3144号
原告浙江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泰公司)与被告***、温州国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6月2日开始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2.判令被告国联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合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胜尚欠原告货款125000元,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从2019年6月2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为止的违约金,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故认定原告因被告违约产生的损失为利息损失。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本院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无法对其进行释明,根据公平原则,本院依法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国联公司在欠条中担保公司一栏上盖章,应认定其自愿为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被告国联公司对上述未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律师代理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自身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信息技术产品,但拖欠货款不予归还。2019年6月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兹欠付欧泰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上述款项本人承诺最迟于2019年8月26日前无条件偿还欧泰公司,并支付指定账户。保证:1.2019年6月26日之前支付叁万元整。2.2019年7月26日之前支付肆万柒仟伍佰元整。3.2019年8月26日之前支付肆万柒仟伍佰元整。如欠款人逾期归还上述欠款,应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债权人有权在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并有权宣布所有分期欠款提前到期,债权人主张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欠款人签字并印鉴:***,欠款人身份证号码:330822197507××××,时间:2019年6月2日,担保公司盖章:国联公司。上述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款项。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25000元及违约金(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温州国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温州国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俊贤
法官助理 张亦彬 书 记 员 张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