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国信大厦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516718X。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代理人:林合敬,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西路294弄18号206室,组织机构代码0513065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0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2民初2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3900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温州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温州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在温州市不动产查询系统无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查询系统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12000元,财付通存款240.32元本院依法扣划,得款12240.32,扣除本案诉讼费1540元、罚款1000元后,申请人已受偿9700.32元。截至2021年6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700.32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29299.68元及违约金;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98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为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浙江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2执2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林 继 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