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677号
原告: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宜金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4JN0XH。
法定代表人:许霞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志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营巷11排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856760。
法定代表人:陈志兵。
第三人:迪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宜金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3083194XC。
法定代表人:陈霞。
原告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昊公司)与被告南京志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迪康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三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三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4元,由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