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伯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2018)鄂01民终4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两湖路9号芳草苑集资建房小区10栋3单元4层1室(建筑面积为92.88平方米);二、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3650元;三、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50元;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两湖路9号芳草苑集资建房小区10栋3单元4层1室(建筑面积为92.88平方米)的房屋。
本院查明,因该房屋已被抵押故无法办理过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4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