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寰球和创机械制造清洗有限公司

吉林寰球和创机械制造清洗有限公司与营口恒洋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执保2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吉林寰球和创机械制造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权,总经理。
被保全人:营口恒洋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关金锋,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申请保全人吉林寰球和创机械制造清洗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营口恒洋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吉02民初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营口恒洋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营口恒洋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xx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5022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时开始计算冻结期限)。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雨杰
审 判 员  徐爱忠
审 判 员  马毅韬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