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寰球和创机械制造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市佰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寰球和创机械制造清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佰润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的(2022)吉02民终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11月14日,本院委托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G639**、粤G029**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二年。2022年11月4日,被执行人湛江市佰润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账户缴纳执行款50000元,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寰球和创机械制造清洗有限公司。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2022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湛江市佰润能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