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703号
原告:***,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前进街与光明街交叉口西北角交通局工程处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229-1号。
被告:山东七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街霞光路南(华通轴承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七步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现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2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