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8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西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5836233132。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第二女子监狱(原河北省戒毒康复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赵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000MB1D9520XT。
负责人:高维利,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宇鹤,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该监狱二级警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第二女子监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5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3元,减半收取6937元,由上诉人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永委
审判员 高贺莉
审判员 沈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房善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