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925执66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5民初2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367元,并于2021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发放280386元,本案执行费3981元由被执行人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缴纳,此案据此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20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5民初20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