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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1民初3102号 原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5836233132,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西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7********,汉族,住曹县古营集镇大石楼行政村万河村1202号。 原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代偿的货款51万元及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借用其公司资质承包了河北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水岸3#、4#住宅楼工程。施工期间,***以**公司项目部名义与辛集市六郎村成太砖厂签订混凝土砖买卖合同,拖欠砖款506840元。辛集市六郎村成太砖厂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2017)冀018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给**集市六郎村成太砖厂506840元及利息,由其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20年1月20日,该案达成执行和解,河北**建设有限公司支**集市六郎村成太砖厂51万元。2018年5月30日,被告***给其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欠辛集市六郎村成太砖厂材料款与**公司无关,其债务全部由***负责。据此,其公司向***追偿垫付的货款51万元。 ***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辛集市六郎村成太砖厂在执行期间与***、河北**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此,河北**建设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集市六郎村成太砖厂41万元,车辆折抵10万元,合计51万元。2020年7月24日,***出具情况说明,认可辛集市六郎村成太砖厂诉其和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河北**支付成太砖厂执行款41万元并将***名下一辆牌照冀A3W3**汽车作价10万元抵顶给成太砖厂,其认可上述行为并承诺偿还河北**建设有限公司51万元等。同时,***同意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从辛集市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工程款中扣除。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公司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代替 被告***偿还了辛集市六郎村成太砖厂货款51万元,且***亦承诺愿意将该笔垫付款偿还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北**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收到垫付款51万元情况下,河北**建设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偿还代偿的货款5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案涉代偿的51万元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原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支付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5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 双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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