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22号 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8层A座90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范 米 多 审 判 员 马 兴 芳 二○二一年六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阳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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