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良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中良环保有限公司、磐安县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7执7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良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九和乡企办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9RHFJ3G。
法定代表人:胡辉平。
被执行人:磐安县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孔万很,社长。
被执行人:磐安县民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孔万很,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良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县股份经济合作社、磐安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27执75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磐安县股份经济合作社、磐安县民委员会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彩中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杨凯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吕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