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齐某某、济南鑫酒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23民初4850号
原告: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
被告:济南鑫酒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
原告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鑫酒商贸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2077元,由原告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相艳妮
书 记 员  郭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