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业建设有限公司

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与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苏0281民初2245号
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明公司)与被告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文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被告帝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文明公司与帝业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文明公司承揽的扬州市江都区2013年省农村中小学运动场地塑胶化建设工程二标段(邵伯镇中学、邵伯镇绿洋小学、邵伯镇邵关小学、真武镇杨庄中学、丁伙镇锦西小学)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7月通过竣工验收,2016年6月12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审定,审定总价为9369991.50元,且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了帝业公司,帝业公司理应及时支付尚欠文明公司的价款2249591.50元。帝业公司拖欠文明公司价款2249591.50元不付是产生纠纷的原因,帝业公司应负给付之责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故文明公司要求帝业公司立即给付价款2249591.5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帝业公司认为文明公司支付的管理费600000元是付给乐成香的,其公司没有收到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乐成香系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乐成香收取文明公司的管理费系职务行为,故对于帝业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帝业公司要求文明公司需提供总额70%的正规合法票据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文明公司与帝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如工程款入帝业公司帐户,文明公司须提供70%的正规合法票据。该工程结算审定价为9369991.50元,按照约定文明公司需要开具帝业公司6558994.05元(9369991.50元×70%)的发票,文明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开具给了帝业公司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为8633000元,故文明公司已经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开票义务。对于帝业公司要求据实扣除本工程所有税收、税款(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地方教育附加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的抗辩理由?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凡涉及本工程的所有税收税款全部由文明公司负责。文明公司已交纳税金374732.15元,帝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为文明公司垫付了税收、税款。故帝业公司要求据实扣除本工程所有税收、税款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与帝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帝业公司承接江都区20个学校运动场地塑胶化建设工程二标段,合同价款896.46万元。文明公司与帝业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载明:一、帝业公司愿将江都市农村中小学二标段五所学校运动场工程交由文明公司施工管理,帝业公司授权由文明公司全权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协调、管理、收款等工作,本标段总标的为896.46万元。二、文明公司支付管理费67万元。本协议签订后文明公司应于当日支付20万元。另40万元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余7万元于本工程第一笔工程款到位后支付。三、文明公司支付的20万元为本协议的定金,如五个工作日内未支付第二笔40万元管理费,帝业公司有权没收本定金。四、上述管理费包含帝业公司前期所有费用,包括配套费、管理费、公关费、投标费用、中标服务费、中标公证费等,文明公司支付完上述管理费后,不再承担帝业公司已支付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五、如本工程所有签证及增量工程,与帝业公司无关,也不涉及和费用。六、帝业公司全力配合文明公司进行施工管理及其它工作,提供全套资料及章印,以便文明公司处理工程管理。七、工程款帝业公司应努力配合文明公司尽量争取不入帝业公司帐户,以委托收款或者汇票专帐等方式走帐,如工程款入帝业公司帐户,文明公司须提供70%的正规合法票据。八、凡涉及本工程的所有税收税款全部由文明公司负责。九、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文明公司承担。十、文明公司应全力维护帝业公司声誉,做好本工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省标及江都市教育局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验收全面合格,所有的质量责任由文明公司负责。十一、帝业公司关于本工程的与第三方达成的所有合作或其它承诺都有帝业公司负责,与文明公司无关。十二、本协议签订后,文明公司与帝业公司的交接过程中,帝业公司应无偿提供本工程的相关延接工作,如涉及到建造师等人员的相关费用可由文明公司负担。十三、本协议未尽事项以后双方可另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合同签订后,文明公司委托公司职员周维分两次汇入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成香390000元(其中2013年9月11日汇款200000元、2013年9月16日汇款190000元)、委托公司职员宋静芬于2013年9月17日汇入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成香210000元,合计支付了管理费600000元。文明公司按约为江都区20个学校运动场地塑胶化建设工程二标段进行了施工。2016年6月,经扬州市江都区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出具了工程结算审定单1份,审定总价金额为9369991.50元。2017年3月15日,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出具情况说明1份,该情况说明载明:“帝业公司中标的扬州市江都区2013年省农村中小学运动场地塑胶化建设工程2标段(邵伯镇中学、邵伯镇绿洋小学、邵伯镇邵关小学、真武镇杨庄中学、丁伙镇锦西小学)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7月通过竣工验收。2016年6月12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审定,审定总价为9369991.50元。我方已把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帝业公司,特此说明。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章)。2017年3月15日。”本院于2017年8月4日派员前往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进行了调查,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向我院陈述:“上述工程于2014年7月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定价为9369991.50元,该款已经全部支付给了帝业公司。”文明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开具给了帝业公司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为8633000元。文明公司先后交纳税金374732.15元。帝业公司先后给付文明公司价款7050400元,另加文明公司应当支付尚欠帝业公司的管理费70000元,至文明公司起诉时,帝业公司尚欠文明公司价款2249591.50元(9369991.50元-7050400元-70000元)。文明公司催讨无果,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文明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江苏省田径运动协会田径场地验收合格证书、工程结算审定单、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建筑业统一发票、税收缴款书、管理费支付凭证;帝业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向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的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价款2249591.50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基准利率计算)。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00元(此款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海强 审 判 员  濮建东 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
书 记 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