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业建设有限公司

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与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辖终475号
上诉人江苏帝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2245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帝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将中标通知书这一重要证据遗漏,致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对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合同性质认定错误。涉案项目基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招标人为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中标人为其公司。对投标人具有入围和资质双重标准,涉案工程符合建设工程特征,非一般工程。工程由其公司中标并承包后,整体交昌宁公司施工管理。2、一审裁定对承揽合同法律性质认定错误。双方非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关系。3、一审裁定对承揽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和适用错误。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文明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3年8月30日,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与帝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帝业公司承接江都区20个学校运动场地塑胶化建设工程二标段,合同价款896.46万元。文明公司与帝业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载明:一、帝业公司愿将江都市农村中小学二标段五所学校运动场工程交由文明公司施工管理,帝业公司授权由文明公司全权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协调、管理、收款等工作,本标段总标的为896.46万元。二、文明公司支付管理费67万元。本协议签订后文明公司应于当日支付20万元。另40万元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余7万元于本工程第一笔工程款到位后支付。三、文明公司支付的20万元为本协议的定金,如五个工作日内未支付第二笔40万元管理费,帝业公司有权没收本定金。四、上述管理费包含帝业公司前期所有费用,包括配套费、管理费、公关费、投标费用、中标服务费、中标公证费等,文明公司支付完上述管理费后,不再承担帝业公司已支付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五、如本工程所有签证及增量工程,与帝业公司无关,也不涉及和费用。六、帝业公司全力配合文明公司进行施工管理及其它工作,提供全套资料及章印,以便文明公司处理工程管理。七、工程款帝业公司公司应努力配合文明公司尽量争取不入帝业公司帐户,以委托收款或者汇票专帐等方式走帐,如工程款入帝业公司帐户,文明公司须提供70%的正规合法票据。八、凡涉及本工程的所有税收税款全部由文明公司负责。九、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文明公司承担。十、文明公司应全力维护帝业公司声誉,做好本工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省标及江都市教育局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验收全面合格,所有的质量责任由文明公司负责。十一、帝业公司关于本工程的与第三方达成的所有合作或其它承诺都有帝业公司负责,与文明公司无关。十二、本协议签订后,文明公司与帝业公司的交接过程中,帝业公司应无偿提供本工程的相关延接工作,如涉及到建造师等人员的相关费用可由文明公司负担。十三、本协议未尽事项以后双方可另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合同签订后,文明公司按约为江都区20个学校运动场地塑胶化建设工程二标段进行了施工。2016年6月,经扬州市江都区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出具了工程结算审定单1份,审定总价金额为9369991.50元。文明公司以帝业公司尚欠价款2249591.50元为由逐诉至该院。
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文明公司与帝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于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即文明公司在江阴市,故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帝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帝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备的安装。本案中,文明公司与帝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为学校运动场地塑胶面层铺设,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含的范畴,原审认定属承揽合同纠纷,并按此确定管辖是正确的。由于文明公司与帝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文明公司诉请帝业公司给付价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文明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云彪 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 代理审判员  韦 苇
书 记 员  杨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