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026号
申请人:江苏帝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江苏帝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5755号】中,申请人江苏帝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593.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帝业建设有限公司用登记在***名下的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帝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593.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名下的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2558元,由申请人江苏帝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