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复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复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8990号
原告: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色夏威夷A座H327,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3楼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复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创新科技园1号楼3楼308A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48号银丰国际商业中心A802。
法定代表人:贾模。
原告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信公司)与被告广东复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安公司)、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
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原告按约于2014年11月27日履行了全部合同约定义务,但具体负责执行合同的中盈公司收货后,复安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一直未支付余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中盈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承认其为实际使用需求方并承诺承担应付款项,但仅支付了5万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5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2月3日起自付清之日止按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资金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复安公司、中盈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按前款规定确定管辖权。关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本案中复安公司与中盈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成都市青羊区;关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安德信公司所在地。虽然安德信公司的注册地为成都市青羊区金色夏威夷A座H327,但审理中安德信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协议》、成都市青羊区金色夏威夷A座H327的现场照片、四川致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盛大国际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安德信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承租了成都伍达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3楼4号房屋,并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入驻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3楼4号,现其经营办公地址为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3楼4号。根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认定安德信公司的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成都市金牛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邱雪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