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935号
原告:甘肃锦盛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852号综合楼6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广东复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工业城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第10栋3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胜万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20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甘肃锦盛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复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胜万佳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锦盛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锦盛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