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楚亮亮、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1民初5656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亮亮,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西南角联合大厦13楼0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博爱路中段西侧(民欣花园1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楚亮亮、河南龙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常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