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3财保32号
申请人: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威,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时,申请人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