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257号
原告:郑州大亿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大亿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大亿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郑州大亿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硕